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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奥林发机床有限公司、蔡玲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奥林发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60号申请人浙江奥林发机床有限公司,驻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工业区兴工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蔡玲英,总经理。申请人浙江奥林发机床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222962946,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7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17日,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潍坊潍尔达钢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光华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浙江奥林发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奥林发机床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