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马亚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鄄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亚民,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希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鄄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亚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心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亚民及其辩护人刘希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马亚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临商公路复线行驶至凤凰乡西陈庄路口处时,与鄄城县阎什镇阎什村村民张某甲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张某甲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亚民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亚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指控被告人马亚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亚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马亚民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个人表现一贯良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马亚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马亚民驾驶鲁RXXX**号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临商公路复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鄄城县凤凰乡西陈庄路口处借道右转弯时,因未让在所借道路内骑电动三轮车直行的鄄城县阎什镇阎什村村民张某甲先行,致其所驾摩托车与张某甲所骑电动三轮车相撞并致张某甲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亚民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亚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马亚民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马亚民案发时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资格及驾驶车辆的特征。2、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马亚民于1984年2月20日出生。(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鄄城县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和显示了事故发生的地点及现场情况。(三)鉴定意见1、菏泽市公安局2011年10月11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情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损伤构成重伤。2、鄄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3年3月25日出具的法医学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张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四)证人证言(1)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9月16日妻子打电话说其表弟马亚民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赶到现场,一个老年妇女躺在公路上,头上流着血,后救护车过来自己帮忙把伤者抬到车上。(2)张某丙证言证实,2011年9月16日下午,其儿子马亚民回到家后告诉自己驾驶摩托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了交通事故。3、马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16日听说其弟马亚民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自己去医院为伤者送钱治疗,在医院见到伤者为一老年妇女,医院正在抢救。4、赵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16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其母张某甲在临商公路凤凰乡西陈庄路口处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5、医生魏某某证言证实,病人张某甲是2012年1月26日入院治疗,治疗期间一直意识不清,不能进食,呼吸微弱,体温高烧,血压波动不稳,后病情加重,出现呼吸衰竭。(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亚民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亚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被告人马亚民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亚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秀玲审判员 苏金彩审判员 范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