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侯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旭与被张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旭,张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张旭。被申请人张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旭与被申请人张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苟 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