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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涛、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涛,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20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林。被执行人陈涛,男。被执行人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帅锋。本院在执行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涛、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公证处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的(2011)陕杨证经字第691号公证书、及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陕杨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涛、咸阳宏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借款剩余本金85547.03元及利息2195.27元(计息至2013年1月28日),并承担执行费120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陕杨证经字第691号公证书及(2013)陕杨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审判员 史志强代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