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运来、余天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运来,余天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8月1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胡海林2013年8月1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8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被告余运来,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余天来,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运来、余天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预交32元,缓交32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赖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