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89-1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水利水电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41号。法定代表人:姚大志,局长。被告: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马林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承杰,局长。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宜昌市水利水电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管理局价值1153666.5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其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040100200062669)的银行存款1153666.5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账号:41×××69)的银行存款115366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