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周建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周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0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负责人姚贵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凡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肖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分行职员。被告周建龙,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