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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汪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汪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44号原告: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土根。委托代理人:徐耀山。被告:汪骏。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振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