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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陈景云与王树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云,王树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陈景云,住兴隆县。被告王树林,住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云诉被告王树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云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