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114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liwensheng),加拿大中国人,现居加拿大。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结婚后被告就回加拿大居住,至今没有回来中国。婚后初期双方每周可通电话二、三次,被告曾申请原告移民到加拿大,但加拿大移民局不批准,自此之后双方通电话的次数越来越少。由于双方感情基础不够,加上长期分开居住,近两年甚至没有对方的任何消息,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乙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甲与李某乙于200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庭审中,李某甲陈述李某乙自结婚后就再没有回中国,双方一直分居两地生活,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李某乙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一审程序的抗辩权利。李某甲和李某乙婚前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深,婚姻及感情基础薄弱;且婚后长期两地分居生活,夫妻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李某甲要求与李某乙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智荣代理审判员 黎 嘉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