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神法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祥发洗煤有限公司与刘冯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祥发洗煤有限公司,刘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神法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祥发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男,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冯斌,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神木县祥发洗煤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冯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所欠煤款4123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刘冯斌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冯斌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煤款412310元,诉讼费3740元,申请执行费65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