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与王雪、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王雪,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杨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雪。被执行人河南广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董岚。被执行人河南正大世纪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郑证经字第7259号公证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雪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雪的银行存款429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