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德全与王先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全,王先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禹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王德全,又名王德泉,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振,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系原告之子。被告王先保,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王德全与被告王先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先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德全诉称,2008年至2009年,被告王先保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建筑工地干活,至2010年春节前欠下原告工资款4850元,并于2010年2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1000元,剩余款项3850元至今未还。请法院告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资款385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先保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也没有参加庭审。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先保雇佣原告王德全,欠下原告工资款,并于2010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注明:“今欠王德泉人工费4850元整(肆仟捌佰伍拾)欠款人王先保2010年2月12号”。后被告王先保于2011年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并于2011年6月14日又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2011年6月14日今欠王德全叁仟捌佰伍拾元¥(3850元整)王先保”。2011年12月,原告王德全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王先保支付所欠工资款。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原告王德全认可被告于2011年分两次支付工资款共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证据业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全完成被告王先保指派的工作,被告方就所欠原告工资出具了欠条,原告有权就其付出的劳动取得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德全要求被告王先保给付所欠工资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先保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先保给付原告王德全工资款38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先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柱审 判 员 王洪新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霍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