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李启明、张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李启明,张良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建设路169号。负责人杨钧,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彬(该行员工),男,生于1962年12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国洪(该行员工),男,生于1970年9月29日,汉族。被告李启明,男,生于1955年12月17日,汉族。被告张良勇,男,生于1969年10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与被告李启明、张良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 里审 判 员 唐文贵人民陪审员 左树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跃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