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勇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宪平,该局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润峰,该局干部,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勇,男。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张勇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张勇所作的三国土监字(2013)第30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审 判 员 尚宝艳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