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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童倩与曾承彬附带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x,曾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童x被执行人曾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华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于2013年受理童x申请执行曾承彬刑附民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3)成华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童x申请执行被执行曾xx刑附民赔偿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陈xx自愿承担20000元损失,现申请人尚有30000元损失未追回。现被执行人曾xx正在服刑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童x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曾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童x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曾xx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50000元,已执行30000元,被执行人曾xx尚欠申请人童x20000元。二、终结本院(2013)成华刑初字第21号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丽执行员 刘玉明执行员 范忠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