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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傅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磊,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