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傅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磊,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