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振堂、李振堂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姜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堂,姜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堂,农民。被申请人姜建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振堂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劳务费2176.5元,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申请人主动将全部欠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