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振堂、李振堂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姜建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堂,姜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堂,农民。被申请人姜建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振堂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劳务费2176.5元,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申请人主动将全部欠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士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