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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桑翠兰与汪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翠兰,汪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02号原告:桑翠兰,女。被告:汪某,女。被告:徐某,男。原告桑翠兰与被告汪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翠兰、被告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桑翠兰诉称:原告与被告汪某系同学和朋友关系。2009年10月22日,被告汪某以购材料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0年1月15日,被告汪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到期后,被告汪某一直未能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汪某于2012年1月15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0万元借条。经双方结算,截止2012年1月29日被告汪某尚欠原告66000元利息未付,汪某向原告出具了66000欠条一张。后本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及利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支付拖欠的利息66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2年1月3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汪某辩称:借款属实。当时,因本被告缺钱,遂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为3%。2010年1月15日,本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万元总借条。本被告已支付两笔借款利息3万多元,尚欠66000元利息,本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本被告同意归还借款及拖欠的利息,但不同意支付其他利息。本被告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汪某曾向桑翠兰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12年1月15日,汪某向桑翠兰出具20万元借条一张。2012年1月29日,汪某向桑翠兰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桑翠兰20万元的利息96000元,已付30000元,剩余66000元”。因该款至今未还,以致成讼。另查明:汪某和徐某于200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桑翠兰、汪某的当庭陈述,桑翠兰提交的借条、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桑翠兰与汪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汪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从汪某出66000元利息欠条时间来看,涉案借款利息应计算至2012年1月29日,之后的利息汪某仍应按约支付,庭审中汪某称桑翠兰曾表示除拖欠的66000元利息以外,不再要求其支付利息的辩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桑翠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发生在汪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桑翠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6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从2012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6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5285元,由被告汪某、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