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晁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3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杨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441-3号原告晁某,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杨某,现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与被告杨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6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师 坤审判员 张砚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