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初字第4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晁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3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某,杨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441-3号原告晁某,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杨某,现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晁某与被告杨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60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某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寿志敏审判员  师 坤审判员  张砚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