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赵自伟与卢玉敏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玉敏,赵自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9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卢玉敏,女,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自伟,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上诉人卢玉敏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被告卢玉敏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开封市龙亭区,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经常居住地不予认定。卢玉敏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开封县,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翠萍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