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琼芳等与杨清华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琼芳,陈淑蓉,杨清华,陈蓉蓉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309号原告:王琼芳,女,住三台县花园镇涪江村。原告:陈淑蓉,女,住三台县花园镇涪江村。委托代理人:肖昌平,三台县花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清华,女,住三台县花园镇涪江村。被告:陈蓉蓉,女,住三台县花园镇涪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芳、陈淑蓉与被告杨清华、陈蓉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琼芳、陈淑蓉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琼芳、陈淑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琼芳、陈淑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王琼芳、陈淑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雯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光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