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