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安金公司工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平,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梅元,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培昆,公司项目经理。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2013年8月16日,原告特别授权常安金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培昆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就双方的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准予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陕西嘉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200元,减半收取6260元,由陕西鑫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金忠人民陪审员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枝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