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汉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党学中与四川宣汉金壤煤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171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文中,四川宣汉金壤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党文中,男,生于1968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立,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宣汉金壤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法定代表人:杨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建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原告党文中与被告四川宣汉金壤煤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长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党文中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文中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文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党文中负担。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