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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安陆市解放山水库管理处、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安陆市解放山水库管理处,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6-2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巨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陆市解放山水库管理处,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解放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熊幼明,管理处主任。被告: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中科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总经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与被告安陆市解放山水库管理处、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安陆市解放山水库管理处、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58990.2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安陆市解放山水库管理处、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58990.29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莉萍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虹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