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田太红与吴洪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太红,吴洪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田太红,女,1956年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爱姣,女,1988年4月29日生,汉族。被告吴洪燕,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原告田太红诉被告吴洪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太红的委托代理人曹爱姣,被告吴洪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太红诉称,2013年3月3日14时40分,被告吴洪燕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唐山市河西路长宁道南侧停车开门时与原告田太红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身体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唐山市第二医院救治,住院11天。2013年4月3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洪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田太红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共计19606.96元的经济损失。被告吴洪燕口头辩称,原告要求的损失我没有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14时40分,被告吴洪燕驾驶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唐山市河西路长宁道南侧停车开门下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骑电动车的田太红相撞,发生致田太红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4月3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唐公交(2013)第03-W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洪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太红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唐山市第二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腰2、3椎体压缩骨折等,住院治疗11天。经查,冀B×××××号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144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0元/天×11天)、护理费1100元、酒精检测费400元,以上合计13160.66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唐公交(2013)第03-W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田太红造成的经济损失13160.66元,应由被告吴洪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洪燕赔偿原告田太红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160.66元。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100元,合计400元,由被告吴洪燕负担300元,原告田太红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珍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蒲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