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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书洁与刘彬彬、国伟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洁,刘彬彬,国伟涛,陈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李书洁,农民。委托代理人焦荣,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彬彬,农民。被告国伟涛,农民。被告陈志浩,农民。原告李书洁诉被告刘彬彬、国伟涛、陈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书洁诉被告刘彬彬、国伟涛、陈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刘彬彬、国伟涛、陈志浩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刘彬彬、国伟涛、陈志浩现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洁在其与刘彬彬、国伟涛、陈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告刘彬彬、国伟涛、陈志浩现具体住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进行送达,该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李书洁可在找到刘彬彬、国伟涛、陈志浩现具体住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书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文正审判员  刘建伟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