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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永,闫小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徐建永,男,生于1985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辛庄堡乡六街三组57号。身份证号码:132133198512114010。被告闫小韦,女,生于1985年8月1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辛庄堡乡八街村。身份证号码:132133198508174029。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永诉被告闫小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永以与被告闫小韦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建永承担。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