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2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XXX公司,临桂县XXX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创新东路XXXX。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桂县XXX局,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人民路XXXX。法定代表人莫XX,局长。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桂县XXX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038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桂县XXX局于2013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广西XXX公司履行还款义务138380元。申请人认可本案债权本息全部执行完毕,要求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XXX公司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临桂县XXX局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