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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明东、毛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明东,毛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64-1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夏立东。被告:朱明东。被告:毛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明东、毛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梅婉旭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