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明东、毛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明东,毛旭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64-1号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立明。委托代理人:夏立东。被告:朱明东。被告:毛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明东、毛旭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梅婉旭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