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执字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容县某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某业主委员会,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82号申请执行人容县某业主委员会。被执行人梁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县某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梁某某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院(2011)容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1)容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平审 判 员 姚永光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