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胡建强与青岛建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叶定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强,青岛建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叶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强,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青岛可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建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定中,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定中,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青岛建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