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忠权与韦小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权,韦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权。被执行人韦小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韦小洪在xx县教育局的工资收入492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