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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诗叶诉被告王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诗叶,王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沈诗叶,男,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琦,女,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诗叶诉被告王琦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沈诗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诗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沈诗叶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