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诗叶诉被告王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诗叶,王琦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沈诗叶,男,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琦,女,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诗叶诉被告王琦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沈诗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诗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由原告沈诗叶负担。审判员 奚正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