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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丙举与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举,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044号原告李丙举。被告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举与被告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在七台河矿务局物资租赁公司的到期债权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新泰市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