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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锦月皇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27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汪腾峰。被执行人深圳市锦月皇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涛。申请执行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锦月皇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锦月皇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曾文德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