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江芳与被执行人周银生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芳,周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江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周银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芳与被执行人周银生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原告婚前财产海尔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归江芳所有;(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格力挂式空调二台、海尔冰箱一台、床一副,其中格力挂式空调二台归被告周银生所有;海尔冰箱一台、床一副归原告江芳所有。(五)被告周银生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江芳借款25000元。并由被告周银生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银生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江芳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周银生支付借款25000元及返还海尔全自动洗衣机、海尔冰箱、床各一台(副)的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江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银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周银生提出应按本案判决书中判决由江芳支付孩子周跃江的2013年抚养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江芳同意从本案执行款中扣减6000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现执行款19150元、海尔全自动洗衣机、海尔冰箱、床各一台(副)已执行到位并由申请执行人江芳全额领取。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周银生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三)、(四)、(五)项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