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吴苏春与丁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苏春,丁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吴苏春。被告丁新良。委托代理人杨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苏春诉被告丁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苏春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吴苏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