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吴苏春与丁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苏春,丁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吴苏春。被告丁新良。委托代理人杨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苏春诉被告丁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苏春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吴苏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