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彭军与许可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许可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彭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可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军与被告许可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军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彭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 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芳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