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民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振义与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振义;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刘振义,住隆化县。被告刘贵,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义与被告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振义负担。审判员  孙海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原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