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2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建正与陕西恒信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正,陕西恒信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241-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正,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明,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恒信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正与被执行人陕西恒信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建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澄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9035.11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24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王宝娟执行员 刘 瑜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