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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汤丽萍与吉林省宏阳塑钢温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汤丽萍;吉林省宏阳塑钢温室有限公司;汤丽萍;吉林省宏阳塑钢温室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双民初字第983号(2013)双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汤丽萍,女,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长春市临河街。委托代理人李建良,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雷,律师。被告吉林省宏阳塑钢温室有限公司,住址为吉林省辉南县。法定代表人贺长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洪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丽萍诉被告吉林省宏阳塑钢温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汤丽萍诉被告吉林省宏阳塑钢温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崔澜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