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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被告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52号原告:王某甲,女,1985年12月10日,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戴某乙,男,1986年9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