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曾庆余与北方型煤车队、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余,北方型煤车队,刘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曾庆余。被告北方型煤车队。被告刘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余与被告北方型煤车队、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庆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曾庆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顺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