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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曾庆余与北方型煤车队、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余,北方型煤车队,刘海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曾庆余。被告北方型煤车队。被告刘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余与被告北方型煤车队、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庆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原告曾庆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顺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竹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