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罪犯汪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宁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少刑执减字第00030号罪犯汪宁,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9年11月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作出(2009)西刑一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汪宁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3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汪宁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较好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改造表现良好。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汪宁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汪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黎代理审判员 马樊莉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