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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硚口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于树江与张四九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江,张四九,刘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于树江,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四九,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菊华,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信内证字第2242号公证书,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四九、刘菊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333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乐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