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孝昌县供水公司与黄建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昌县供水公司;黄建伟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788号 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庆林,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和解等。 被告黄建伟,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与被告黄建伟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以被告已交清水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孝昌县供水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