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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9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蒋华冬与彭京友、孙维国、杨京志冻结执行裁定书-8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华冬,彭京友,孙维国,杨京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912-8号申请执行人蒋华冬,居民。被执行人彭京友。被执行人孙维国。被执行人杨京志,1968年1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1)平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维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维国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邱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维国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邱信用社622319XXXXXXXX账户上的18400元至平邑县人民��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