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树柱与王树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柱,王树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王树柱。被告王树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柱与被告王树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树柱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柱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树柱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